壹.會議記錄: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訴狀。
1,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如不服,將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接受
法院會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對方,對方會在15日內回復,通知雙方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執行。
3.安排開庭時間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提前3天公告。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的,向法院申請再審。
未達成調解協議:由合議庭進行合議決定。
5.句子
1)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2)不同意裁判: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相關知識: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第二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情節較輕的,對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