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的手機號碼是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的。
2.該號碼仍在正常使用,申請人必須結清之前的所有資費賬單後才能轉網。
3.對上網約定期限的限制有約定的,申請人應當提前與當前電信業務經營者解除上網約定期限的限制。
4.攜號轉網可能影響號碼相關聯的號碼支付或資費套餐使用的,申請人應當提前向現運營商辦理相關業務變更。
5.兩次號碼攜帶的時間間隔至少為120天,申請號碼攜帶的號碼屬於電信管理機構批準的號段。
首先,網絡的端口號:
也稱號碼攜帶,手機換號不換號,也就是說,壹家電信運營商的用戶可以在不更換手機號碼的情況下,成為另壹家電信運營商的用戶,享受其提供的各種服務。
二、短信查詢資格和獲取授權碼:
(1)查詢資格:
編輯短信“CXXZ#姓名#身份證號”(不含引號),發送給轉讓方操作員。
移動10086;聯通10010;電信10001。
(2)獲取授權碼:
編輯短信“SQXZ#姓名#身份證號”,發送給轉讓方操作員。
移動10086;聯通10010;電信10001。
3.到轉入方營業廳辦理:
收到授權碼後,我帶著身份證(必須是有效未過期的)和手機卡到轉入方的營業廳。辦完手續,我就拿到轉入方的新手機卡,壹般第二天就可以正常使用新卡了。
法律依據:
攜號轉網業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或者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的;
(二)用戶申請攜號轉網後,幹擾用戶自由選擇的;
(三)擅自擴大在線期限協議範圍,將無在線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限默認為在線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四)采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
(五)在宣傳攜號轉網業務及相關資費方案時進行對比宣傳,提及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包括簡稱、標識)及資費方案名稱;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攜號轉網信息,隱瞞或者淡化限制條件,誇大優惠項目或者攜號轉網影響,欺騙、誤導用戶,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
(六)為攜號轉網用戶制定專項資費方案和營銷計劃;
(七)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惡意代客投訴等方式阻礙或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業務的正常開展;
(8)用戶退網後繼續占用來話號碼;
(九)其他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