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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有哪些?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壹)對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的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法律設定行政許可。(二)尚未制定法律的,國務院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三)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四)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尚未作出規定,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規章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第十壹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lt/B& gt;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所稱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lt/B& gt;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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