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以內100元(含50元)以上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30天;
價格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鞋類“三包”有效期為120天。
“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者“三包”憑證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商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被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