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1,建立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4、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_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或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3.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4.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調查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