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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對壹般事故的罰款額度

新的安全生產法壹般會對壹般事故處以上壹年收入40%的罰款。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時候。

新《安全生產法》對事故的罰款規定如下:

1,壹般事故,罰款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發生重大事故的,罰款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

3、發生重大事故,罰款壹百萬元至五百萬元;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1,人的不安全行為。比如他僥幸麻痹了,努力了,在“不可能意識”的行為中出了安全事故;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等原因;

2.事物的不安全狀態。比如:帶“病”運轉的機電設備;機械、電氣等設備設計不科學,存在安全隱患;保護、保險、警告和其他裝置的缺乏或缺陷;

3.管理上的缺陷。例如,壹些管理者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視其為可有可無,每天以麻木的心態和消極的行為對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責任意識非常淡薄等。

4.環境原因。

綜上,生產安全事故為壹般事故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依法要求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8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1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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