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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叫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是指當新法和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其作用是避免新法與舊法因法律的修改而對同壹事項有不同的規定,給法律的適用帶來疑惑,為法律的更新和完善提供法律適用保障。

新法優於舊法是指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形式,但新規定與舊法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比如民法通則是舊法,民法通則是新法。相同內容不壹致的,原則上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1.上方法優於下方法。

即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以上位法為依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有效性水平: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及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

2.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形式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比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專門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壹般法。如兩者有不壹致之處,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準。

新法律優於舊法律。

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形式,但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

比如民法通則是舊法,民法通則是新法。相同內容不壹致的,原則上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4.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

(1)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無法確定如何適用,NPC常務委員會將做出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裁定。

(3)同壹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

5.同壹級別的法律規定不壹致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本法抵觸,如何適用不能確定時,由NPC人大常委會裁決。

新法的生效和實施標誌著這壹原則的適用。在新法律生效和實施後,應比照適用新法律。新法實施前,包括新法頒布後的壹段時間,仍使用舊法,新法不生效。

法律依據:

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

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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