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舊法律不同方面的解釋:
1,刑法:基於“從舊到輕”的原則,即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原則上按舊法處理,但新法是對的。
對該行為處罰較輕的,依照新法處理。
2.民法方面,“從新起”原則是指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照新法處理。
3.司法解釋: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分類的司法解釋,都是以被解釋的法律效力為基礎的,即其效力的持續時間完全由被解釋的法律決定。
4.不同法律對同壹問題有不同規定的,變更部分法律,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但是,如果新法與作為特別法的舊法相沖突,壹般應由主管當局決定適用哪壹部法律。
二、法律部門新舊規定不壹致,如何處理?
1.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不能確定如何適用,NPC常務委員會將作出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裁定。
3、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該規定體現了新舊法適用“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同時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有條件地采用了“從舊受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