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延期交貨?
所謂延期交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分為正常延期交貨和非正常延期交貨。這兩個標準如下:
正常延期交房:正常延期交房主要是指因施工延期或政府相關手續延期、市政設施延期等原因造成的房屋交付延期。這種延期交房屬於拖延交房時間的情況,買方給賣方壹定的寬限期,等待壹段時間後可以收房。
非正常延期交房:非正常延期交房主要是指由於賣方經濟實力、政府手續不合法等原因導致賣方無法交房或短時間內無法交房的情況。
有補充條款,下列情況不構成延遲交貨:
1.不可抗力影響及時交貨。根據《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因不可抗力的發生對房屋的正常交付有重大影響,出賣人可以遲延交付房屋,出賣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賣方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向買方履行通知義務,否則將構成遲延交付。
2.重大規劃和設計變更對按時交付有影響。如果在建築施工過程中遇到政府發起的規劃變更,或者在建築施工過程中因重大技術問題必須變更設計的,由於此類情況不能歸咎於不可抗力,出賣人將免除責任。但賣方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看到這裏,妳大概就明白怎麽確定延遲交貨了。在壹般的購房合同中,延期交房的開發商要向業主支付違約金,但那只是在非正常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正常延遲交貨不被視為違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