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婚姻法將被廢止。壹、青年損失費的依據是什麽?從法律角度來說,離婚青春損失費是不被直接認可和支持的。青春損失費是民間發展出來的壹個詞。離婚的人認為自己在婚姻中處於劣勢,因為自己的創傷付出比對方多,希望離婚時得到經濟補償。但“離婚青春損失費”壹詞在現實生活中被普通人廣泛使用,司法實踐中很難避免對此問題的爭議。從法律條文的解釋和適用來看,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二、如何處理青春損失費糾紛“青春損失費”只是通俗說法,不是法律概念。因為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相關法律條文支撐。因此,在解除同居關系的過程中,“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很多法院甚至以“青春損失費”違反公序良俗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對方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自願支付了這筆費用,那麽無論這筆自願的費用被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願繳費者已經繳費,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受助者返還“青春損失費”。壹般認為,青春不是法定權利,在沒有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情況下,它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所謂“青春流失”的範圍無法確定。承認“青春的逝去”也是違背倫理、公序良俗的。因此,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和“青春損失費”,法院通常不應支持。但在“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即使已經支付了“青年補償費”,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麽支付人的配偶有權起訴“第三人”予以返還。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約定財產補償解除同居關系,壹方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支付賠償金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由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在談朋友期間,男女雙方都要尊重自己,同時也要註意和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的約束,愛護和珍惜。在戀愛過程中,不要草率同居,因為這對男女雙方都沒有保護,容易引起“索要青春損失費”之類的糾紛。如果夫妻雙方選擇離婚,還會涉及到婚前財產的分配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那麽雙方往往會因為分配不均而產生糾紛。在此,我們也建議您嘗試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如果協商不成,我們也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等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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