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申請-受理-冷卻期(30天)-審核-註冊(認證)。
壹、處理條件
1.至少壹方為成都市戶籍居民(非成都市戶籍居民,至少壹方持有新津區有效居住證);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我們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壹致。
二、申請材料
1.雙方有效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戶籍不在本省或戶籍在本省但不在成都的內地居民還應提交有效的新津區居住證);現役軍人應提交團級以上政治機關簽發的有效《軍人婚姻登記證》,並持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和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信息和自願離婚的意向,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權債務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4.雙方各提交兩張近三個月的單人免冠2寸彩色證件照;
特別說明:
1.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之日起30日內(期間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次日起計算,期間的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 任何壹方不想離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
2.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冷靜期屆滿的次日起算,期間的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雙方結婚證遺失或損壞的,應先到原辦理機關查詢婚姻檔案,重新領取結婚證。
4.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必須與戶口簿上的現婚姻狀況壹致。
5.離婚協議應打印在60克或以上的A4紙上,並在登記員面前簽名和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