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
3,因此,我國沒有類似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只有在繼承人繼承其遺產後,才有義務償還,償還的範圍只限於遺產的實際價值,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4.繼承人應當以實際取得的遺產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5.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
繼承人範圍和繼承順序: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子女”壹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5.“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6.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綜上所述,父母無力償還債務,子女也沒有償還義務。但如果債權人能證明父母將財產轉移給子女,可以讓子女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