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醫療期的規定: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壹年內的病假休息時間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參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分別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五
6歲以上的,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五
10年以上的年份為9個月;大於10年小於15年為12個月;15年
20年以上是18個月;20年以上是24個月。
以上是連續病假時間的規定,累計病假時間的規定是:
第四條醫療期為3個月的,累計計算6個月內的病假時間;6個月的,應在12個月內累計。
病假時間的計算;9個月,計算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按18 12個月。
月內累計病假時間的計算;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24
每月病假按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員工病假期間有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日(周六、周日)時,應算作病假時間。
3.病假期間的治療:
根據《勞動法》規定,職工在醫療期內患病且6個月內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其病假工資按照以下方式計算支付:
(壹)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二)連續工齡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計發。
第五條:員工患病並在醫療期內停止治療超過6個月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發:
(壹)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二)連續工齡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計發;
(三)連續工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止工作的,每月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第八條職工在醫療期內,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後患病不能重返工作崗位,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壹次性辦理退休、退職或者待遇;對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凡弄虛作假,留下假病假條的,壹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事假:
事假——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休假的員工可以休事假,事假是無薪假,以天或小時計算。
關於事假的待遇,國家沒有明文規定。在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在合同中規定了,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也有明確規定,前提是建立規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即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在會上得到職工代表的同意和壹致通過,並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