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能源專有條款
1.專屬條款為了給新能源車主更多的選擇,設計了6種附加險,包括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險、附加智能駕駛輔助軟件損失補償險、附加火災事故限額加倍險、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別條款。
2.此外,鑒於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的特殊性,在“附加險”中也做了相應的規定。比如針對新能源汽車沒電的問題,保險公司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單程50公裏範圍內的拖車等道路救援服務。
3.王湘南表示,附加險對必要但外部設備、常用智能駕駛輔助軟件的損失提供保障,通過刪除條款減少不必要的保障。這充分體現了新能源汽車智能化、網聯化的特點,解決了當前理賠實踐中的痛點問題,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二,值得壹提的是,對新能源汽車涉水險的判斷比較模糊。因為涉水險也叫發動機特別損失險,而新能源汽車是由電機驅動,沒有發動機,所以這種險種壹般不需要購買。
第三,壹般來說,新能源汽車的電池都達到了IP67或者IP68的防水等級,即使車輛在水中涉水也不會損壞電池。因此,新能源汽車壹般不會出現發動機進水的情況。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和電機都有嚴格的生產標準,所以自燃的概率比較低。
法律依據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試行)
第壹條本保險條款分為主險和附加險。
主險包括三個獨立的險種:新能源汽車損失險、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新能源汽車人員責任險。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投保所有險種或部分險種。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的險種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有沖突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有空白的,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使用新型動力系統驅動,完全或主要依靠新能源,供人們乘坐或運輸貨物以及進行特種作業的輪式車輛、履帶式車輛等車輛,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和特種車輛。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發生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上的人員和被保險人。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事故時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內或車上的人員,包括上下車人員。
第五條本保險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由保險人和投保人按照公平原則協商確定。保險人和投保人自願訂立本保險合同。
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壹次性支付保險費。保險費支付後,本保險合同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