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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公司投資知識產權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份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價格,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實際審計實踐中,股轉系統公司往往會特別關註擬掛牌企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投資者。

壹、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知識產權投資的關註

1,知識產權所有權

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出資股東,尤其是是否屬於職務發明。

2、知識產權的價值。

即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價值是否被高估,價格是否公允,是否導致虛假出資,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

3.知識產權投資的程序問題。

即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經過評估驗證,是否交付公司占有使用。

此外,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即用於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會引起股轉公司的關註。

二。知識產權投資的程序問題

就現行公司法而言,沒有對知識產權出資進行評估驗證的要求。但就新三板掛牌而言,需要評估驗證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評估

“收益法”壹般是知識產權投資評估的首選方法。收益法常用的指標有收益金額、收益期限和折現率。收益是指知識產權直接帶來的未來超額收益。壹般來說,收益法評估只是壹種預測,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觀偏差。因此,股轉系統往往要求保薦機構和券商在反饋意見中檢查評估方法和定價的公允性,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2、辦理財產移交手續。

對於知識產權出資,根據《公司法》規定,應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即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由出資人轉移至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有必要)。

3.資本驗證

知識產權投資與貨幣投資、實物投資壹樣,在出資完成並經會計師驗證後,必須計入實收資本。

第三,知識產權投資引發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1,常見問題

(1)所有權:名稱為出資人所有,但實際為公司所有,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為職務成果;

(2)定價過高:知識產權的收益遠低於評估時的預期;

(3)不存在所有權轉移。有兩種情況。壹是知識產權已交付公司,但產權未發生轉移。二是知識產權未交付公司,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

(4)出資比例不符合要求;

(5)應進行評估,但未進行評估;

(6)沒有驗資。

2.解決方法

解決(1)、(2)、(4)問題的常用方法有三種,壹是減資:減這部分無形資產,相應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如果這部分出資已享受分紅,則應返還分紅,這樣會引起連鎖反應,壹般不采用)。二是置換,即股東使用等量現金。第三,進行更正,即替代現金。

對於問題(3),通常的解決方法是處理轉移。如果不交付,需要交付,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進行補償。

對於問題(5),最常見也是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讓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針對問題(6),會計師將進行復檢。

簡而言之,如果涉及知識產權投資的實質性問題,壹般的解決方法是更換或更正;如果是程序缺陷,通常可以通過復查或復驗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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