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的利益相關者包括:
1.申請重婚程序被依法宣告無效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2.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結婚也沒有用,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的近親屬。
3.以禁止結婚為由提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4.如果以醫學上已經認定患者患有婚前不宜結婚的疾病為由宣布申請無效,也是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而利益相關者通過相關規定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含義。壹般來說,利害關系人是指因某些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糾紛,在訴訟中使用自己的名義,並已被法院判決和約束的人。
二、如何理解利害關系人受法律保護:
1.利益相關者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是法律保護的對象之壹。它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公共利益相關者或第三人,必須是與行政許可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2.利害關系人是隨著行政許可的出現而產生的。說明是壹種依賴、自然、從屬的關系。也就是說,只有當壹項行政許可行為產生並實施時,才會產生利害關系人。可以說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伴生品,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3.利害關系人的法律特征包括具有獨立的權利主體,受相關法律保護。利害關系人是法律保護的對象,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它隨著行政行為的產生而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從失蹤開始:失蹤的含義: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最後居住地,杳無音信的情況。從失蹤開始:從離開最後壹個住處的消息消失的第二天開始。利害關系人的範圍: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