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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學術語解讀——社會責任理論

社會責任的理念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1923年,美國報紙編輯協會制定了《報紙守則》,提高了報紙的責任。1924年,美國報紙編輯協會主席約斯特(C. yost)撰寫了《新聞學原理》,指出報業應對社會“負責”,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限制出版自由。二戰結束後不久,由美國芝加哥大學校長R.M哈欽斯(R.M. hutchins)擔任主席的新聞自由委員會發表了《自由負責的報紙》和《新聞自由:原則大綱》等調查報告,並使用了“社會責任論”的概念。皇家報業委員會也在1949報道,強調報業的社會責任。

根據社會責任理論,自由伴隨著義務,報紙應當對社會承擔責任,並將社會責任作為報紙經營方針的基礎。社會責任理論極大地修正了自由主義理論。首先,修正了“自由”的觀點。認為自由主義理論中只有壹種“消極自由”,只有對社會承擔義務和責任的自由才是有效的“積極自由”。其次,對自由主義理論中關於報刊性質和功能的壹些觀點進行了修正。自由主義理論認為報刊是“自負盈虧”、不受政府幹預和控制的“私人企業”,強調“超然獨立”和“監督政府”;社會責任理論強調報刊要為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服務,對社會負責,實行“有控制的新聞自由”,政府可以“幹預和控制”新聞活動。社會責任理論,又稱“新自由主義理論”,並不否認自由主義新聞理論的基礎,而是懷疑自由主義理論倡導人類理性,認為人類的目標不是尋求真理,而是滿足自身的直接需要和欲望。也懷疑自由主義理論提出的“思想的自由市場”、“自我修正過程”等理論的有效性。二戰後,美國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控制新聞發布或提供背景材料,控制駐外記者,或由總統直接頒布各種法令控制新聞傳播。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到壟斷的發展,特別是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新聞社會責任理論在西方國家盛行。從新聞理論上論證了國家幹預新聞傳播的合理性。自從傳播學在西方國家開展以來,社會責任理論就被納入了傳播學“控制分析”的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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