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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實施前的案件如何解決

我國刑法規定:從舊到輕原則。適用於所有正在審理的案件,但已經生效的判決不適用,原判決仍然有效。

第壹,刑法中的“從舊到輕”原則,最簡單的可以理解為“有利於被告人”。

刑法的這壹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舊刑法1979與現行刑法1997的矛盾,主要是針對新刑法的溯及力。即新刑法是否將公布前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如何適用。

二、“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具體例子:

首先,當壹個人的犯罪發生在新刑法頒布之前,就要考慮舊刑法的適用,即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如果新刑法的適用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就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較輕)。

再次,如果適用舊法對被告人更有利,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舊法規定的刑罰較輕,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也就是所謂的“從舊到輕”原則。

“寬嚴相濟”是中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壹項基本原則。除刑法適用外,“寬嚴相濟”原則還適用於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

第三,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1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實施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本法(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新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根據新刑法第12條第二款規定,新刑法施行前,構成犯罪正在服刑的人仍然有效,不應當提前釋放。因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新法的溯及力不能適用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所指出的行為,當然也不適用於已經送達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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