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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實施時間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日期為2019 12 1。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第十二章第15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自1984頒布以來進行了第二次系統性、結構性修訂,將醫藥領域的改革成果和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將為公眾健康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藥品管理法》中的藥品包括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診斷藥品。藥品管理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從事藥品研究、生產、銷售和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確保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學專業技術機構,依法承擔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驗、驗證、監測和評價工作。

藥物的不良反應有哪些:

藥品不良反應(ADR)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發生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它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遺留效應、過敏反應、特異反應、副反應、依賴性、致畸、致癌、突變等。但是,藥品的不良反應不包括用藥過量引起的不良反應,還包括用藥不當引起的不良反應,以及假劣藥品對患者造成的危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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