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358條。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制作起訴書。
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和住所、公民身份號碼、國籍、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處罰的種類和時間、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單位犯罪的,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和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有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上述被告人的基本情況進行描述;
(二)案由和案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中描述的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基本要素應該清楚和準確。被告人被指控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壹列舉,可以對具有相同犯罪手段的同壹犯罪進行概括和描述;
(四)起訴的依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所觸犯的刑法的規定,犯罪的性質和認定的罪名,刑罰的規定,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情節,各被告人犯同壹罪的罪責;
(5)被告人的認罪、從輕處罰情況,包括認罪、從輕處罰的內容,書面陳述的簽署等。
無法查明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的,可以根據其綽號或者自報姓名、住址,提出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註明。被告人自報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尚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編號,並按照編號制作起訴書,附上被告人照片,記錄被告人的相貌、體格、指紋等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項。
起訴書應當附有需要出庭的被告人現居地、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化名名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和孳息清單,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以及其他需要註明的情形。
應當列明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並註明證人、鑒定人是否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