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
國務院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全國消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壹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