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1980 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於6月1981+0日起施行。1950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 4月28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訂。
1980 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於6月1981日起施行。1950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 4月28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訂。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0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廢止)
第壹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規範。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