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描述,具體表現為法律對相關財產權利義務的確認和賦予,其效力通過信托契約指定的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運作來實現,其本質是法律對發起人信托的確認和保護;它的設立需要信托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明確的受益人以及信托財產和收益權的明確分配。即在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不享有任何直接權利,但享有基於信托契約的財產用益權的類似請求權;同時,受托人對信托財產擁有形式上的所有權(名義上的所有權和基於信托契約的處分權),但對該財產的收益沒有所有權(除非經受益人同意),並就信托契約對受益人負有排他性忠實義務。
資金是財產存在形式的表現。從法律構成上看,與信托相比,它不需要明確的受益人,但需要明確的使用目的。可以通過信托關系、股份或債務等方式設立。在後壹種情況下,財產的轉讓人可以對轉讓財產享有剩余分配、收益或債權的請求權,但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自信托財產轉讓之日起,對信托財產不享有財產權;同時,資金的使用方式可以通過投資人的決議來改變,但理論上,在信托關系中,隨著信托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信托設立人對如何處分信托財產不再有任何幹預權。
眾籌,我認為只是壹種被監管認可的集資方式,結果往往是壹個基金。
信托、基金、眾籌有什麽區別和聯系?有時候消費信托產品就像眾籌,比如中信信托的1001夜遊消費信托產品。
此外,由於信托是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基於財產的關系,信托的設立是通過所有權的轉移來完成的(也就是說自信托成立以來,發起人和受托人不再擁有任何人身權和財產權),所以信托不是純粹的合同關系,也不是信托關系,信托資產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該基金可以以法人的形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