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而言之,信托是為他人利益或為特定目的而管理財產的制度安排,即“受他人委托,代為理財”。利用信托原則,壹個人(委托人)不能或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
可以將財產權利轉讓給自己信任的、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托人),並指示受托人為自己或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使用信托財產及其收益。
擴展數據:
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信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股份資格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托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信托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置相應的崗位,確保公司能夠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完善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信托公司應當制定信托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信托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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