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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口頭裁決嗎?

當然可以。口頭裁決是“書面裁決”的對稱。口頭裁決,裁決的形式之壹。在我國,人民法院對訴訟程序或者對案件影響不大的壹些實體問題作出裁定時,可以采用口頭裁定。通常的做法是,審判庭作出裁定後,法官當庭口頭宣布裁定內容和結論,不壹定要作出裁定,但要記入筆錄。壹般來說,口頭裁決在宣布時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執行。1.裁決的法律效力如何?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最高人民法院是壹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再審案件,他作出的裁定都是終局的。

2、不得上訴的裁決,壹經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得上訴的裁定,是指除不服、裁定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裁定以外的各類裁定。其中有些裁定可以復議,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作出的裁定是終局的,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4.可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且無正當理由延長期限的,該裁定在上訴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又無正當理由延長上訴期限的,該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即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定允許撤訴的除外。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

二、裁決的適用範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的異議;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7.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終止執行;

9.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10,拒絕執行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三、可以申請復議裁決嗎?

1.先予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2、對執行行為異議裁定向上級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執行責任人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的異議;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7.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終止執行;

9.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10,拒絕執行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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