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最高人民法院是壹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再審案件,他作出的裁定都是終局的。
2、不得上訴的裁決,壹經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得上訴的裁定,是指除不服、裁定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裁定以外的各類裁定。其中有些裁定可以復議,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作出的裁定是終局的,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4.可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且無正當理由延長期限的,該裁定在上訴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又無正當理由延長上訴期限的,該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即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定允許撤訴的除外。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
二、裁決的適用範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的異議;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7.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終止執行;
9.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10,拒絕執行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三、可以申請復議裁決嗎?
1.先予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2、對執行行為異議裁定向上級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執行責任人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的異議;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7.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終止執行;
9.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10,拒絕執行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