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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談判技巧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技巧包括與公司協商表示願意解除勞動合同,提交書面申請。員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要註意在協議中界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謹防沒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1.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2.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約定。

3.明確規定社保繳納期限和社保轉移、檔案轉移時間。

4、做好物品交接和簽收工作。

5.明確雙方是否存在其他未解決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總結壹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技巧包括與公司協商表示願意解除勞動合同,提交書面申請。員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要註意在協議中界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謹防沒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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