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當然不成為家暴證據。
2.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於主張贍養費。
3.交強險公司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4.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後,不得撤回債務。
5.要求損害賠償的壹方仍有義務防止損失的擴大。
6、施工合同無效,付款原則為未完成驗收的工程。
7.最終確認的項目成本範圍不明確時如何解釋?竣工決算確認書中確認的工程造價是否包含分包工程存在爭議,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解釋。
8.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後的補償不屬於投資效益。
9.沒有經過民主程序的集體土地承包當然不是無效的。
第二,刑事證據裁判原則
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不予定罪(法官個人所知道的有罪事實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2、沒有犯罪事實,但有偽證指控犯罪的,不得定罪。
3.犯罪分子的事實除了免於舉證的事實外,還必須有證據證明。
4.證據必須經過雙方在法庭上的質證和辯論,經法院調查評估,認為可信、客觀後,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三,如何貫徹證據裁判原則?
1.應當堅持普遍聯系的觀點,將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相結合,將主觀證據與客觀證據相比較,避免孤立地審查認定證據。
2.要堅持全面系統的觀點,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能因為證據審查中的小細節而影響對事物性質的整體判斷。
3.堅持體育發展觀,人們對客觀事物的正確認識需要壹個過程,有其歷史局限性。因此,應正確處理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關系,努力在證據規則的指導下使法律真實盡可能接近客觀真實。法院案件審理的證明標準采用法律真實模式,不苛求達到客觀真實。在刑事訴訟中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是哲學運動發展觀的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6.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