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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266條的司法解釋是: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應對民事欺詐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請求撤銷民事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48條、第149條規定,欺詐行為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要求賠償損失。因欺詐引起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被詐騙方可以要求被詐騙方賠償因詐騙造成的損失。

3.刑事責任。如果詐騙涉嫌詐騙,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罰較重。

5.保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

綜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66條

數額巨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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