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當事人收到催告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提醒期間,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執行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六十九條本法所稱十日內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本法自2012 1 6543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