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貪汙罪”是侵占罪的壹種特殊表現形式,不同於盜竊、詐騙、搶劫等財產犯罪。基於這種侵占罪的故意,可以表現為所謂的“侵占罪、盜竊罪、詐騙罪”。分析了以下具體元素:
(1)國家工作人員:主體的特殊要求。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委托關系也可以構成犯罪主體;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必須是與主體相對應的職務上的便利,如利用職權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處理、管理公共財物。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不包括因在行政系統中的重要地位而形成的各種人際關系或身份所帶來的“紅利”,否則會導致刑法範圍的不當擴張;
(3)侵占罪是指將公共財物直接納入自己或關系人手中,而盜竊罪屬於“監守自盜”,與侵占罪相比突出了“秘密性”,而詐騙罪則強調“使犯罪對象顯現瑕疵”,這與區分各種財產犯罪所采取的壹般原則相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