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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2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二條是關於假釋程序的。即對於假釋,需要提交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由法院通過合議庭對是否符合假釋條件作出裁定。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是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進行社區矯正。假釋考驗期滿時,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宣告。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二條罪犯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第七十九條對罪犯減刑的減刑程序,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四條被假釋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察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察機關批準。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其他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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