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奸淫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虐待婦女,猥褻幼女的;(2)虐待婦女,強奸多名幼女;(三)在公共場所當眾辱罵婦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該條是關於強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的處罰規定。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壹般是男性,教唆、幫助男性強奸女性的女性也可以是強奸罪的* * *犯。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背女性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知道對方是幼女。
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方面觀察,可能是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用金錢或者財物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但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
對幼女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
對年滿14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受害者的孤立處境迫使未成年受害者屈服,並與其發生性關系,他們以強奸罪定罪和處罰。
實施猥褻兒童罪,造成兒童輕傷,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猥褻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男性,造成被害人輕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