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的情節主要包括:
(1)由於犯罪的性質,緩刑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緩刑壹般不適用於嚴重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搶劫罪等嚴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觀方面,對於犯罪目的和動機不良,主觀惡性大的犯罪分子,如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壹般不適用緩刑;
(3)犯罪手段和危害後果。對於犯罪手段殘忍,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十分嚴重的犯罪分子,不應適用緩刑。
3.有悔改;悔改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1)心虛的態度。認罪態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否感到懊悔,通過主動坦白和交代表現出來;
(2)是否有自首和立功表現。自首和立功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壹般可以作為緩刑的參考因素;
(3)是否有中止犯罪或者犯罪後積極退贓等情節。
4.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