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追訴時效的定義和性質
追訴期限又稱追訴時效期限,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追訴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不予追究。設置追訴期限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追訴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因時間過長導致證據滅失或難以收集,從而影響司法公正。
二、追訴時效的定義和適用
追訴時效是指經過壹定時間後,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與追訴期限不同,追訴期限的設定更多的是基於對犯罪人的人道主義關懷和社會適應的考慮。當犯罪行為經過壹定時間後,即使司法機關尚未啟動起訴程序,也不再追究犯罪人。這將有助於罪犯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第三,追訴期限與追訴時效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追訴期限是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期限,具有強制性;追訴時效是基於人道主義關懷和社會適應的考慮,對犯罪分子的壹種法律豁免。
2.適用條件不同:追訴期限的適用取決於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司法機關啟動追訴程序的時間間隔;追訴時效的適用取決於犯罪後的固定時間期限。
3.法律後果不同:超過追訴期限,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人免於刑事追究。
總而言之:
刑法中的追訴期限和追訴時效雖然都是對案件追訴時間的規定,但兩者在法律性質、適用條件和法律後果上有明顯的區別。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相關規定,保證刑事訴訟的公正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87條規定: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88條規定: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89條規定: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