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加班算法如下: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崗位工資”等。,加班工資應以全部工資之和計算,不能單獨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計算。
2.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所有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都屬於實際工資,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的解釋》中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需要註意的是,實際工資可以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加班工資、夥食補助、勞動保護補助等應扣除,不能納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的規定,將月工作時間折算為20.92天和167.4小時。
4.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價格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5.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準。
綜上所述,勞動者加班費的計算取決於加班的時間。如果他們平時加班,加班費將按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