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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等待宣判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訊問犯罪嫌疑人。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或者不準備實施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經過訊問偵查,發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待案件事實調查清楚後,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審查。檢驗機關經審查認為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判決。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在人民法院作出正式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理論上可以不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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