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診斷證明是指醫療單位向患者或其家屬出具的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包括出生證明、健康證明、疾病證明、診斷證明、殘疾證明、功能鑒定證明、醫學死亡證明等文書。醫學診斷證明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可以作為司法鑒定、病休、醫療退休、工傷認定、傷殘鑒定、申請二胎指標、保險理賠等的重要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本人審查、調查,簽署了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或者隱匿、偽造、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0條第1款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
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