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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出獄後的不作為犯罪

如果出獄後發現有不作為犯罪,這種情況不能數罪並罰,應當以不作為犯罪另案處理。罪犯刑滿釋放後,發現原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行未處理的。不作為犯罪未超過追訴時效的,應當依法分別定罪量刑,不得與前罪並罰。

不作為犯罪是壹罪還是數罪,應當獨立判斷。不作為犯罪是犯罪,應該先定罪量刑,再與前罪合並。不作為犯罪是數罪的,應當先對不作為犯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將所判處的刑罰全部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合並,而不是先將不作為的刑罰合並。例如,某人因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執行3年後,發現其過去未處理搶劫、盜竊案件,故法院分別判處其10年和4年有期徒刑,故應決定執行的刑期為20年以下和10年以上。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犯數罪,按照數罪並罰原則決定執行刑罰。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不作為犯罪,又因不作為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是數罪並罰還是數罪並罰?正確的做法是把對不作為的處罰和前罪決定的處罰結合起來。

不作為犯罪與前罪屬於同壹種犯罪,也應當數罪並罰。因為原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因為發現前罪的同類遺漏,就推翻原審判決,重新量刑。所以只能對同壹不作為犯罪單獨判決,再與原審判決決定的處罰合並。

刑罰執行完畢後,漏罪的相關原因如下:

1.服刑後發現不作為犯罪與前罪合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在判決宣告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應當起訴而沒有判決的,應當依法分別定罪量刑;

2.對不作為單獨處罰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全部犯罪事實可以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享受合並處罰帶來的權益;

3.漏罪與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的前罪合並處罰,可能對被告人不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對被告人更加不利。減刑裁定減少的刑期不計入已執行的刑期。判決執行後發現遺漏的,如果遺漏在追訴時效範圍內,需要另行起訴。不在追訴期限內的,不能再次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處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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