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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法

它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壹,備案程序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犯罪事實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開展偵查活動。

第二,調查程序

立案後,偵查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偵查,收集、固定證據,查明犯罪事實。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審查起訴程序

偵查終結後,偵查機關應當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審判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實施程序

判決、裁定生效後,執行機關應當依法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確保刑罰的及時準確執行。

總而言之:

刑事訴訟法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保證了刑事訴訟的規範性和公正性,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秩序和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07條規定: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5條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並進行審查核實。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6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00條規定: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規定: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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