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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改判是什麽情況?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也就是說,改判有兩種情況:1,“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認定犯罪錯誤的,應當改判;即使定罪名稱準確,量刑過輕或過重也要改判。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二審法院在兩種情況下可以依法變更判決:壹是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變更原判的判決;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後作出判決,改判原判。這裏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事實不真實,以虛假的或者偽造的證據為根據;事實不清是指在證據不足、沒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二審改判的含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級壹審法院作出的案件實體問題作出權威裁判的結案程序和方法。在大多數情況下,下級法院是指基層法院。在我國的法院結構中,依法改判只針對最高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壹審判決。而且本文所指的二審改判只是遵循了壹般概念,並不代表是真正的改判,只是延續。它改判的案子不是真正的錯案,主要是二審改判是無效的壹審判決。在二審集中,壹審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是基於二審法院的理解和判斷。但是我們要看到壹個事實,如果沒有上訴審理,無效的壹審判決會在15之後生效。這就意味著,壹審判決生效後,再想更改就更難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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