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要外事活動期間,中國的城市街道必然會保持警惕,這給市民帶來了諸多不便。有人認為警察任意封鎖道路,侵犯了公民的出行權。那麽,旅遊權是壹種什麽樣的權利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通行權有明確的規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公民可以自由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出行。但問題的關鍵恰恰在於,市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充分關註不同地區交通管理部門的技術安排。這種技術安排不是也不能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部門規章來體現。如果壹定要上升到法律層面去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麽很多時候,城市的道路交通可能會癱瘓。從技術角度來說,交通部門為了疏導交通,進行臨時道路管制,也是各國通行的做法。在重要的國家活動或外交場合,管理部門封閉部分道路是不得已而為之。在我國道路交通非常緊張,人多擁擠的情況下,實行交通管制也是比較合適的選擇。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為所欲為。從法律上講,如果能避開市民上下班高峰,錯開道路交通管制時間,減少封路次數,那麽行政機關就應該合理安排,統籌安排,不應該人為增加市民負擔。在我看來,旅行權與其說是壹個法律問題,不如說是壹個技術問題。在技術的操作層面,要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時時處處考慮老百姓的利益。法律是公民同行的準則。法律上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處置權,但如果行政機關濫用這壹權力,給公眾帶來諸多不便,那麽行政機關就應該認真反思,向公眾道歉,這才是現代行政規範的應有之義。如果公民和行政機關抱著自己的目的,把法律規定的權利推向極致,很可能會引起全社會的強烈反對,發展到壹定階段很可能會出現社會分裂的狀態。因此,在討論這壹問題時,應註意以下幾點:第壹,行政機關應充分考慮行政行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其次,對於道路管制可能造成的不便,行政機關應當采取補救措施並向公眾道歉。第三,公眾應該對與國家和社會發展相關的重要活動充滿熱情,必要時應該做出壹些犧牲。這是現代公民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第四,中國國家機關要改革外交禮儀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外交成本,提高外交活動效率。第五,大型外事活動應統籌安排,不宜在人流密集的市中心舉行。這樣才能減少國家活動與公民工作生活安排的沖突。第六,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公民財產的,國家機關應當給予補償。總之,和諧社會首先建立在普遍高度的公民意識的基礎上。在公民能夠自覺維護基本權利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合理安排,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編輯:離地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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