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者其他證券以及上市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和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和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
(十四)提請股東大會聘任或者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5)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董事會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董事作為董事會成員,應當參與董事會的集體決策,做出決議。是否承擔責任和如何承擔責任應執行以下三個規則:
1.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這說明董事參與董事會的集體決策,要對決策的後果承擔個人責任。董事會應當履行勤勉、敬業和良好管理的義務。如果他們違反這些義務,個人將對不利後果負責。
2.董事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能夠證明在表決時持有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其個人責任。上述三條規則包括:董事會作出決議,不排除董事個人承擔責任;作出要求承擔責任的決議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承擔個人責任,未參與決議並持有異議的董事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授權範圍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