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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制度

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和鄉村建設的行政審批和許可,通過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法律文件,實施城鄉規劃,建立規劃管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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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項目選址規劃與管理。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報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出具選址意見。

(2)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_

(3)建設項目的規劃與管理。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_

(4)鄉村建設規劃與管理。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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