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審理刑事案件時,可以通知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首先,被害人可以在法庭上與被告人對質,這使得法官對證據的審查更加客觀,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便於司法機關明辨是非,查明法律關系,正確定罪量刑,並在此基礎上作出合理判決。其次,被害人出庭參與訴訟可以及時化解矛盾,使其盡快走出犯罪帶來的陰影,減少或消除訴訟中的糾纏比例,有利於維護其合法權益和保護被告人權益。再次,被害人出庭參與訴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彌補我國法律和制度的漏洞,有助於完善法律和制度,增加司法的透明度,進而在全社會樹立“實體與程序並重”的理念,並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