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對該條進行了詳細解讀;
壹、買賣的效力:(1)出賣人應當按照樣品確定的質量標準向買受人支付標的物價款;(2)樣品的隱性缺陷不能免除賣方的相關責任,賣方也應當承擔交付符合同類通常標準的標的物,但買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樣品存在隱性缺陷的除外。這裏的隱性瑕疵是指標的物本身存在的,根據普通購買者的經驗,通過壹般的、平時的檢查不易發現的質量瑕疵;(3)賣方和買方都不知道交付樣品的隱藏缺陷。如果買方知道瑕疵,他就不會訂立樣品銷售合同,那麽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存在重大誤解。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也可以在不否認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4)賣方知道交付的樣品有隱藏的缺陷,而買方不知道。如果有證據證明這壹點,買方可以通過欺詐手段撤銷合同。
壹般封存樣品的方式是加蓋印章,也可以將樣品委托給選定的第三方保管。封存樣品時,也可以委托公證部門對樣品質量、封存狀態、位置、啟封人員、擅自啟封的後果等進行公證。
2.合同履行過程中,封樣與書面描述不壹致時,應區別三種情況處理:(1)封樣質量未發生變化的,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以該樣品為準;(二)封存樣品質量發生變化的,以未發生變化的文字說明作為判斷標的物質量的參考標準;(3)買賣雙方對樣品的質量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確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文本載明的質量交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