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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經法院口頭判決後可以改判嗎?

刑事案件法院口頭判決後不能改變判決結果。判決書出來後是否隨意更改,判決書與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是否壹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有判決都是公開宣布的。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改變。

1.如果判決僅存在筆誤,且不影響具體判決結果,可以由壹審法院通過裁定直接予以糾正。

2.壹審判決尚未生效的,當事人可以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發現原判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改判。

3.如果判決已經生效,但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法院主動提起再審、檢察院抗訴等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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