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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會在刑事案件的哪個階段指認現場?如果指認了現場,是不是說明案件已經定性了?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會要求犯罪嫌疑人辨認現場,目的是固定和核實證據。指認現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

刑事案件壹般分為四個階段:受理階段、偵查階段、偵查階段和結案階段。

從立案開始,會初步定性,之後可能會根據調查情況有所變化。壹般在移送檢察院起訴的時候,這個定性會比較準確。當然,最終的性質還是要看法院。綜上所述,勘驗現場時,壹般處於偵查階段,勘驗現場時案件已初步定性。

擴展數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偵查機關負責偵查人員、鑒定人員、翻譯人員回避。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檢察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檢察人員接受委托人及其委托人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委托人及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7.要求取消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可以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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