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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程序

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程序

行政強制拆遷是指現行規定下的強制拆遷,由開發商或有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公司實施。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後,需要經過催辦等程序。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後,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才能強制拆除。

行政工作的內容和職責如下:

1,負責日常辦公系統的維護和管理。

2.負責公司行政文件和資料的檔案管理。

3.負責辦公室所有部門的辦公後勤支持。

4、負責所有辦公室人員(部門)的日常考勤。

5.負責公司辦公設備的具體使用和登記,如電腦、傳真機、簽約長途電話、復印機等,以及名片的打印。

6.在公司成立人力資源部之前,建立初步的人事管理制度,履行人事管理職責。

7.處理公司的對外接待。

8.組織公司內部定期和不定期的集體活動。

9.協助總經理處理外部行政事務。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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