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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鑒定的數量要求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被辨認人不得少於十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偵破案件,偵查人員可以要求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物品和場所。

鑒定時,主持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

辨認照片,照片數量應在十人以上;

文章不得少於五篇;

有識別記錄對象數量的要求,識別後的主持人員為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辨認筆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識別前,允許識別人看到識別對象;識別活動不是單獨進行的;識別對象未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對象混合,或者識別對象數量不符合要求的;在鑒定中,明顯向鑒定人暗示或者明顯涉嫌鑒定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鑒定記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鑒定的意義是什麽?

1.刑事鑒定是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的重要手段;

2.它在破案和定案中具有重要價值。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壹條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十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第二百五十條

鑒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負責鑒定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當幾個識別器識別同壹個對象時,它們應該單獨識別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第二百五十壹條。

在識別時,被識別的對象應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對象混合在壹起,且不應給識別者任何提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於十張;鑒別物品時,同類混合物品不得少於五件。在特定的識別對象如地點或屍體被識別的情況下,或識別符能準確地描述物品的獨特特征的情況下,箔不受數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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