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仲裁機構的規定確定承擔仲裁費用的方式。當事人不能就仲裁費用的承擔方式達成協議的,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裁決。
2.仲裁費的承擔方式與訴訟費類似,通常由敗訴方承擔。這是因為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糾紛的方式,而敗訴方通常被認為是糾紛的原因之壹,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費用。
勞動仲裁所需的程序如下:
1.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勞動者的基本情況、申請請求以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攜帶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並提交復印件,以及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2.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支付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工作證、通行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盡量提交。
5.送達地址確認:寫明您收到的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仲裁中應註意的幾點:
1.仲裁期間,當事人應當及時繳納仲裁費,避免因未及時繳納而導致仲裁程序中止或撤銷。
2.當事人應當了解仲裁費用的具體數額和承擔方式,以便在談判或仲裁時作出合理的決定。
3.當事人應當遵守仲裁機構的裁決,及時履行相應的義務,避免因違反裁決而產生更多的費用。
綜上所述,仲裁費壹般由敗訴方承擔,這是為了保證仲裁程序的正常進行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應及時交納仲裁費,遵守仲裁機構的裁決,以便迅速有效地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由雙方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七條
仲裁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公正、合理地解決爭議。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